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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节

 

“嫂子,当时都发生了什么,您得把前因后果都得告诉我,不要有任何隐藏。”方轶心里不是滋味,赵翠霞为人随和,做生意八面玲珑,脑袋瓜绝对够使,这么个聪明人怎么就被抓了呢!

“嗯,去年年底的时候,有人来到我家饭馆里,问我有没有好的野味,我当时手里没有货,就没有接着话茬……”赵翠霞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了一遍。

原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赵翠霞经营的小饭馆里突然来了一位自称姓吴的男人,吴姓男人见店里人不多,就把赵翠霞拉到一旁,低声问他有没有什么好的野味(好的野味:指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说是想买些送礼用。

之前赵翠霞也做过同样的事,有不少熟客,但是这次的吴姓男人是个生面孔,她很警惕直说没有,只有村里人养的兔子和野鸡之类的。

吴姓男人知道她信不过自己,就说出了一个赵翠霞的熟客的名字,赵翠霞当时并没有立刻答应他,只是让对方留下了手机号,并告知有货了打电话给他。

钓鱼!

自今年年初至六月底期间,吴姓男人不断打电话问赵翠霞是否有好的野味,赵翠霞均表示没有。

直到七月初时,上游卖家刘三定联系赵翠霞,说是手上有好的野味,不过要先收定金五千元。之后,赵翠霞打电话通知吴姓男人称有他想要的好的野味,但是要收定金五千元。

后来,吴姓男人将五千元定金送到了赵翠霞的饭馆。当日晚上八时许,刘三定将两只大天鹅送到了赵翠霞的饭馆。

当时赵翠霞怕吴姓男人看不上大天鹅,便押着定金没给刘三定,做这种生意最要讲规矩,不管法律上关于定金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对方看不上野味,赵翠霞只有两个选择:一、黑下这笔定金,不过后果要自负,恐怕以后也不会再有人跟他做生意了;二、退钱,这是最明智的选择,毕竟只有几千元,犯不着闹翻。

赵翠霞拿到野味后,打电话给吴姓男子,让他次日下午来饭馆提货一手交钱一手提货。吴姓男子于次日十九时二十分赶到赵翠霞的饭馆,验过货后,收下了两只大天鹅。

正当赵翠霞向吴姓男子索要辛苦费时,突然冲进来一帮公安干警,当场将赵翠霞抓获。看到吴姓男子跟警察有说有笑,直到此时,赵翠霞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

经鉴定,涉案的冷冻动物是国家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大天鹅。

“嫂子,那个姓吴的男人是做什么的,您知道吗?”方轶问道。

“好像是森林公安分局的,对,就是森林公安分局的警察,即便不是他们的人,也是他们安排的人。当时我记得有人拍着姓吴的肩膀,说他立功了。”赵翠霞道。

“这么说来,您是被对方钓鱼政府了!”方轶道。

“钓鱼?没钓鱼啊!啥意思啊?”赵翠霞一头雾水道。

“没事,我知道了。之前那位张律师知道这些事吗?”方轶问道。

“张大脑袋来过一次,但是我话还没说完,他就告诉我案子不好弄,警方有证据,要老实坦白,争取宽大处理。”赵翠霞道。

方轶咂摸咂摸嘴,没说什么,他不想当着当事人的面说别的律师的不是,因为这样会让当事人觉得他很没有素质,他也不觉得踩同行两脚就能抬高自己的地位,律师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是自己干出来的,不是靠嘴吹出来的,更不是靠贬低别人得到的。

……

从看守所回来后,方轶开始起草上诉状,分析案情,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两日,方轶又去了一次看守所,再次对案件的经过进行了核对,然后去法院将上诉状提交了上去。

周一的时候,郝连莹的案子开庭了,方轶坐在法庭内,对面原告席上坐着的男人是郝连莹的前夫,可能是觉得自己能搞定,他没有花钱请律师。

原告长得还算俊朗,身材略显单薄,光嘴巴没胡子茬,很符合当代小女生的审美标准。

方轶心里琢磨着:真是人不可貌相,看起来挺正常的一个人,怎么会冷淡呢!

审理案件的法官是一位二十多岁的女法官,带着金丝眼镜,看起来一板一眼,很认真的样子。

……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推了下眼睛,道。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三万元精神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背着原告,向其朋友诉说原告的婚期期间的私生活情况,其中多次谈到原告x冷淡等涉及原告隐私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道。

方轶敢肯定,原告在开庭前一定咨询过律师,起诉状也是律师起草的。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与其朋友在封闭的环境下倾诉自己并不幸福的生活,实际上是朋友之间对不如意生活的诉苦。

她们谈话的内容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限于谈话双方知晓,根本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轶道。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

证据二,行车记录仪录音,证明被告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

法官,我说完了。”原告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认可,但是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倾诉生活的不易,并不是有意要诋毁原告。完毕。”方轶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谁主张谁举证,方轶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对原告诉求给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提交。

“原告,你是怎么得到的行车记录仪?”女法官问道。

“行车记录仪是我的,安装在我的车上。被告开我的车出去玩,他们在我车里聊天,被我的行车记录仪录下来,就这样。”原告道。

“也就是说,被告是在车里与朋友谈论你的隐私的,是这样吗?原告!”女法官看向原告。

“是,应该是这样。”原告道。

“被告,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方轶,问道。

“是的。”方轶道。

“被告,当时车里都有谁在?有几个人?当时车是在行驶中吗?”女法官问道。

“车里一共有两人,一个是被告,另一个是被告的朋友,车在行驶中,这个从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体现出来,两人聊天时,汽车在公路上快速移动着。”方轶道。

“原告,对被告刚才说的有没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一个惊人的消息

“没有异议。”原告道。

“原告,你明确下,你所指的被告泄露你的隐私,就是被告与第三人在车上谈论的相关内容,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是的,我有行车记录仪录音录像记录为证。”原告道。

……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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