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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节

 

的去茶水间刷杯子刚回来。

“方律师,你不是去检察院了吗?都下班了,怎么又跑回来了?”谢友和见方轶进门,惊讶道。

“别提了,明天下午要去检察院沟通案情,这不是回来临阵磨枪来了么。”方轶无奈道。

回去看案卷也行,但是方轶总感觉没有氛围,还是在所里分析案卷有感觉。

梅小婷和谢友和先走了,周云渊还在噼里啪啦的打着键盘,据说在弄一份尽调报告。

“老王,你怎么也没走?”方轶看向王德友道。

“嗯,一会儿就走,给顾问单位改几分文件,要的比较急。”王德友一边看显示屏一边道。

方轶放下包,抽出案卷看了起来。

不一会儿,王德友伸了个懒腰,凑到方轶近前低声道:“方律师,我今天又跟着司马律师跑顾问单位去了,这段时间司马律师总是板着一张脸,对我爱答不理的,我也不敢多说话,是不是我什么地方犯了忌讳?”

“你跟司马律师出去见客户了?”方轶意味深长的看向他道。

“对呀,你不在,谢律师安排我去的。”王德友道。

“嗯,没事。司马律师办事很认真,一板一眼不拘言笑,所以她对你这样很正常,对我也这样,她不问你,你不要说话就好了。时间长了就习惯了。

司马律师在团队里的位置比较特殊,属于非诉的二把手,很有话语权。虽然咱们是诉讼组,但是她的意见对顾老大还是很有影响力的。”方轶点头道。

既然王德友跟着司马君去见客户了,而且还不止一次,这就说明司马律师至少不排斥王律师,应该对他的专业能力也比较认可,否则早就找谢友和换人了,谢友和也不可能一天到晚的优哉游哉。

“嗯,我明白了。你继续吧,我先去改文件。”王德友得到了他想要的答案,又回去继续忙了。

方轶忙到快十二点才离开律所,王德友早就走了,周云渊也在十点的时候回家去了,律所公共办公区一片灯火通明,大律所从来不缺通宵忙碌的身影。

次日下午,县检察院,方轶如约而至。

“方律师,先谈谈你对孙奎案的看法。”曹晓雪看着对面的方轶,说道。

这次参加案件意见交流的检察员不止曹晓雪一人,还有一位四十来岁的资深女检察员,是曹晓雪的师父。这位检察员方轶看着面熟,但是他又一时半会儿想不起来在哪见过了。

“好,我先说说我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孙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杜金全(也就是被孙奎砍伤后死亡的胖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我认为,杜金全的行为属于行凶……”

方轶尚未说完,曹晓雪插话道:“这个不一定吧,杜金全仅使用刀面击打孙奎,并未使用刀刃砍人,由此可见他的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不确定,我觉得不一定构成行凶。当然现在人没了,想要进一步求证他的动机和目的已经不可能。”

曹晓雪是气死小辣椒,不让独头蒜的性格,之前在公安机关有李斌镇着,还收敛点,来检察院工作后,怼律师的话一套一套的,要不是现在的师父压着,她能把律师怼的出门找不到北。

之前因为李斌的关系,曹晓雪与方轶打过交道,算是熟人,今天交流意见又有师父在身边,所以她对方轶已经算是很客气了。

这事闹的!

“针对杜金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问题,我跟您的意见不一致。对行凶的认定,应当遵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为把握的标准。

杜金全开始阶段的推搡和踢打行为不属于‘行凶’,这一点我没有意见。但是从他自车中取出砍刀,开始击打孙奎之时起,我认为他的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

而且杜金全当时的攻击行为特别凶狠,其所持砍刀属于管制器械可轻易致人死伤,当时杜金全又喝了酒,随着事态发展,接下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难以预料,孙奎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

您刚才也说了,杜金全具体持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不确定,这正是许多行凶行为的特征,但并不是认定的障碍。因此,我认为杜金全的行为符合‘行凶’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行凶’。”方轶说完看向对面的两位检察员,目光坚定。

方轶为什么首先强调杜金全的行为属于“行凶”,是有原因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方轶的目的就是要将孙奎的行为定义为特殊防卫,最终认定孙奎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先找到一个支撑点,而杜金全的行为恰好符合“行凶”的特征,为方轶提供了支撑点。

“方律师,您继续。”资深女检察员点头示意道。

“第二,关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截止杜金全离开现场前,他的侵害行为一直处于‘正在进行’状态,没有结束。”方轶道。

“我也看了看卷,在杜金全手中的砍刀脱手,孙奎抢到砍刀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应该算是已经结束,他对孙奎已经不存在侵害。所以我认为自孙奎拿到砍刀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已经终结。”曹晓雪接过话茬道。

“方律师,您说说您的理由。”资深女检察员看向方轶道。

“针对曹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我不敢苟同。

我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孙奎抢到砍刀后,杜金全立刻扑上去争夺,侵害行为并没有随着砍刀的易手而停止,杜金全抢砍刀证明他主观上仍然存在侵害的故意。后来杜金全被孙奎扎伤,受伤后的杜金全又立刻跑向之前藏砍刀的汽车,孙奎此时惧怕杜金全报复,作不间断的追击也符合防卫的需要。

孙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杜金全从汽车旁边跑开后,脱离了现场,孙奎停止追击。因此,在孙奎抢得砍刀顺势反击时,杜金全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直至杜金全逃离现场侵害行为才结束。”方轶道。

“嗯,您接着说。”资深女检察员继续道。

“第三,关于孙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我认为,孙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特殊防卫。”方轶道:“不知道这一点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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