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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节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既有抗诉又有上诉案件,应先由检察员发言,然后是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邹光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自愿交出手机并在原地等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同意下公然离开现场,被害人已经交付手机,且手机已脱离其控制,被害人已经实施了处分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趁人不备、秘密逃离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应认定诈骗罪,另外,被告人邹光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量刑失当。建议法院变更罪名、并判处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道。

听了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旁听席上的邹达良立刻紧张起来,啥?一年半还不够,还要加刑到两年!

上诉人邹光将一审时的那套说辞搬了过来,认罪认罚,肯定法院减轻对其处罚。

“上诉人邹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错误,量刑畸重。本案系因被害人错误认识而导致财物的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定性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基于受骗仅仅处分了对手机等财物的“占有”,而不是其所有权,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该观点是错误的。

辩护人认为,在诈骗罪的场合,只要被害人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有处分行为。所以,处分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分析如下:

第一,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占有权,不一定是所有权。

正常情况下,所有权人享有处分财物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占有人也享有处分财物的权利。

比如,行为人冒充失主冒领遗失物的情形中,捡到遗失物的人只是暂时占有遗失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占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行为人诈骗罪的成立。

第二,所有权人陷入误解,实施的占有转移,也可以成立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陷入误解会自愿处分其持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在特殊情形下,所有权人仅仅处分占有权,也可以成立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比如,a告诉b他要开画展,想要借b的一幅画作去展览,结果a却背着b将画作出售,然后卷款外逃,所有权人b出借画作时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画作的占有权,并非所有权。但a仍然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被害人对占有权的处分,而形成对财物的所有权的整体侵害。

本案中,被害人处分的对象仅仅是手机的占有权,并不是所有权。各被害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其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物的占有权。

案发之时,各被害人仅仅向上诉人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上诉人邹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所以,虽然被害人仅仅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为,‘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辩护人认为该判断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的支配,也可以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支配状态。

本案中,被害人和上诉人同在案发现场时,即使上诉人直接持有被害人的手机,从大众的理解来说,仍然可以认为被害人占有财物,只是属于占有弛缓的情形。此时,手机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移,被害人并未对手机做出处分。

(占有弛缓:理论太过抽象,举例解释:如在餐厅用餐,服务员将一盘盘菜肴端上桌,虽然顾客在物理上直接支配餐碟和碗筷,但是从大众的角度来说,顾客在餐厅内使用餐碟和碗筷时,餐厅仍然占有餐碟和碗筷,这便是占有弛缓。)

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带离现场,被害人又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发生了变化。

本案中,被害人将手机交给上诉人邹光之后,被害人仍然在场占有着财物,被害人可以随时要求上诉人归还财物,这仅仅是占有弛缓的情形。

在上诉人邹光借开警车等理由携带被害人手机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并未要求返还手机,而是默认同意上诉人离开现场,致使上诉人得以实现对财物的完全支配,这时应当认定上诉人取得了法律上的占有权。

如果上诉人在拿到被害人手机后秘密逃走,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上诉人公然拿着手机逃走,可以认定为抢夺罪;如果上诉人采用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后离开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本案上诉人没有这么做。在被害人知道上诉人要拿着手机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没有表示反对,甚至有的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

上诉人将手机带离现场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表示反对,而是默认和同意上诉人带走手机,完全是基于上诉人欺骗所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另外,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有鉴于此,请法院依法从轻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改判上诉人一年有期徒刑。完毕。”方轶道。

建议一年有期徒刑是与邹达良商量过的,邹光也同意这个刑期,虽然他不想蹲大牢,但是错已经犯下,总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

寻衅滋事与正当防卫

当方轶和邹达良走出法院时,天上刮起了寒冷的西北风,寒风刮过脸庞如冰刀一般,方轶不由自主的提起公文包挡在脸庞,抵御寒风。一旁的邹达良缩着脖子,被寒风刮的呼吸困难,立刻背过身去。

二审的判决结果既在情理之中又让方轶有些意外。

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笔录证实,邹光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编造理由骗得被害人手机后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均是知晓的,并非趁被害人不备逃逸,一审判决对邹光的行为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邹光犯罪行为的定性,但并不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畸重,一审判决量刑仍在法定幅度之内。最后改判上诉人邹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于邹达良来说,折腾了半天刑期还是一年六个月,只是换了个罪名,不过好在听方律师的建议上诉了,最终二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增加刑期的建议。

对于方轶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等于肯定了他对案件的判断,尽管量刑不尽如人意,但是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哪能事事都如愿。法院没有增加刑期就已经不错了。

寒风小了很多,吹起路边的树叶,树叶如飞花一般片片飘落。气温有些低,冻得路人不由得加快了脚步。

一脸落寞的邹达良走在路上,他满脑子满是懊悔,已经忘记了寒冷。他后悔小时没多陪陪孩子,媳妇过世后没能好好的教育儿子,导致儿子邹光最后走上邪路,他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比邹光第一次被判刑时,还要自责。

方轶看着他略微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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