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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节

 

票就被查获了,未必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方轶道。

“既然不构成犯罪,咱们要不要做无罪辩护?”周颖道。

“下午咱们去县检察院阅卷,正好跟检察员沟通下,看看检察员的意见,等阅卷回来再定辩护方案。

不过私印澡票这事如何定性,在《刑法》里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里也没相关内容。但是《刑法》里有个伪造有价票证罪,你研究下。”方轶微笑道。

三日后,孙蓉蓉再次走进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

“方律师,我哥的案子怎么样?会被判刑吗?”见方轶和周颖走进会议室,孙蓉蓉的眼神中露出焦急之色。

“我们跟检察院沟通过了,检察员认为你哥贩卖澡票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伪造有价票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但是我认为你哥的行为应该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我们准备为您哥做罪轻辩护。”方轶道。

“方律师,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孙蓉蓉问道。

“我给你说下最直接的影响吧,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轶解释道。

孙蓉蓉毕竟不是法律圈的人,文化程度又不是太高,方轶觉得如果解释的太多反而会让她不好理解,不如把最简单明了的区别告诉她,这样更直观。

“哦,我明白了。也就说如果咱们赢了,法院最高会判我哥蹲两年大牢,是这样吗?”孙蓉蓉理解了下说道。

“对,也有可能判拘役或者管制。”方轶道。

在方安志开学的前两天,孙胜利的案子开庭了。

县法院第五法庭内,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坐在上面听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旁听席上坐着孙蓉蓉,在她身旁坐着一位看起来七八十岁(实际上不到六十岁),略微有些驼背,黑红的脸上全是褶子的老者,他是孙胜利的父亲。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胜利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印刷大量洗澡票并在社会上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给经营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

被告人非法印刷的洗澡票数量大,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胜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男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孙胜利,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孙胜利虽然不懂法,但是久在社会上混,光棍不斗势力的道理他是知道的,所以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检察员说的他都认可。

当然之前检察员去见他时,也跟他说过,只要认罪认罚,检方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从轻处罚的。

刚才检察员念起诉书时,也说了可以从宽处理,这让他心里踏实了不少,至于罪名……,他更关心法院会判他几年。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其实孙胜利的案子案情很简单,检察员简单问了几个问题后,便结束了询问。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什么争议,方轶也简单的问了几个问题。

……

不争气的玩意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孙胜利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印刷大量洗澡票并在社会上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给县宾馆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另外,被告人伪造的洗澡票具有一定的价值,属于有价票证。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孙胜利非法印刷的洗澡票数量大,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孙胜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处罚。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孙胜利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罪认罚,请法官从轻处罚,我确实没卖几张澡票……”孙胜利心里觉得检察员建议的刑期有点长,希望法院能网开一面少判些时日,少罚些钱。

“被告人孙胜利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孙胜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应按照伪造有价票证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洗澡票属于‘其他有价票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邮票等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应当由相关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持票人有权要求相应的部门提供一定服务的票证,比如公交车票、地铁票等。

这些票证都有共同的特点:第一,具有一定的票面额;第二,对于持有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第三,具有公共性,即在一定空间内,对不特定的人有效。第四,体现为提供或接受一定的服务,双方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被害人县宾馆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洗浴服务,且有权印制洗澡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销售。该宾馆印制的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在当地社会上正常流通使用的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

因此,洗澡票与车票、船票、邮票一样,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的特点,被告人孙胜利伪造该浴池洗澡票,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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