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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节

 

款?有特么这么借钱的吗?

韦老板说自己没钱,他的钱都压在项目上了,到现在还有很多外债没要回来呢。被拒绝后,刘小民急了眼,用刀在韦选的左、右手及肩部捅了几下(经鉴定为轻伤),恐吓他如果不借钱,就别想回家。

前提条件

韦选没办法,被迫打电话给亲友联系借款之事,可电话打了一圈,一听说借钱,亲友都是各种理由,总结起来一句话:没钱。

刘小民傻眼了,没想到韦选的人缘这么差。

韦选也愣住了,之前自己对亲朋好友都不错,谁家有事他都没落下,咋一提借钱就都变脸了呢,真是不试不知道,一试吓一跳。

这几年搞装修,韦选从早忙到晚,看起来挺风光,其实很多钱都没收回来,成了三角债,拿到手的钱扣除员工工资和材料钱,没剩多少,根本拿不出多少钱。亲朋好友都知道他的情况,怕他还不了钱,所以一提借钱推三阻四的。

万般无奈之下,刘小民出主意,让韦选起草并签署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本人借给刘小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款项全部到位,签署当日先付五万元,年化百分之十五的利息,两年内还清。

刘小民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且双方约定由刘小民无报酬帮助韦选讨债。

协议签署完毕后,二人打车回到了市里。韦选去人民医院就医时,刘小民因害怕被警方发现而逃跑。韦选见刘小民跑了,立刻借了一部手机报了警。

次日一早,刘小民被警方抓获归案。

二个多月后,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小民犯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以借款为名,欲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小民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并强迫他人当场筹借部分款项,不属于在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民犯强迫交易罪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刘小民虽未得到数额巨大的钱财,但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属于犯罪既遂。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小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刘小民以其是向韦选借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为由提出上诉。

刘小民的姐姐刘小花看到弟弟被判了六年,对之前的律师十分不满,于是找到了李明博。

李明博家与刘小花家住在一个小区,她想请李明博为弟弟辩护,但是李明博去看守所会见了刘小民,了解了全部情况后,认为这案子二审被驳回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刘小花不认可。

后来也不知道是谁告诉她,李明博与方轶认识,而且关系不错,让她找方轶再咨询下。

方轶当年在县里执业时,差不多县里人都知道他,刘小花自然也听说过方轶,她琢磨着说不定方轶有办法,就这样她跑去磨李明博,李明博实在没办法便打电话给方轶,约好时间后二人跑来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找方轶咨询。

见方轶放下了判决书,刘小花看向他:“方律师,您说我弟弟这案子能改判吗?”

“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方轶看向刘小花。

“他哪有房产抵押啊!这么大的人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妇了,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没有,他绝对没有房产。”刘小花晃着脑袋回道。

“方律师,一审时检察院认为,刘小民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人讨务,系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易,且情节严重,刘小民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强迫交易罪?”李明博问道。

这也是之前刘小花问过李明博的问题,现在他当面提出来就是想让刘小花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

“我不这么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主观上根本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交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方轶想了想回复道。

“为什么?”刘小花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强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不是太好区分……”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刘小花开口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专业,我听的不是太懂。区不区分的,我不关心。您能否说的直白点。”刘小花一脸懵逼的问道。

“这么说吧,本案中,被告人刘小民将被害人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逼迫韦选当场筹借部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

强迫交易肯定要以存在‘交易’为前提条件。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交易’。没有交易行为,自然谈不上强迫交易。

刘女士,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方轶说完看向刘小花。

这是第几个了?

“嗯,认可!您说的对。”刘小花下意识的回道。

讲大理论她不懂,但是‘交易’这事,方轶说的她完全能理解。个人之间借钱这事……好像确实与日常的市场交易不大一样。

“第二,刘小民承诺替被害人无偿讨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所指的‘交易’。

什么是交易?从一般人的理解来说,为实现某次特定合作,双方均付出对价的行为,都可称为交易。比如您去菜市场买菜,去商场买鸡蛋。

但是从《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罪状的表述看,本条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的是那些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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